今天是:{{now | date("yyyy年mm月dd日 eeee")}}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0日11时0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字体: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莆税一稽通〔2024〕42号
福建省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068308795xm):
事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通知内容:根据规定,西安易安康机电有限公司向你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代码:6100173130,发票号码:11446519-11446538),金额1982906元,税额337094元,价税合计2320000元,属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税务事项通知书》起60日内向真实销售方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如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自收到本《税务事项通知书》起6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报送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5月16日